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​(攝影:吴佳宸、林湘潔)

       近年動物傷人事件頻傳,究竟動物是蓄意傷人還是為求自保而傷人,各界說法不一。所有的動物權益都應該受到保障,或許人們能夠透過增強教育訓練來降低傷人事件的發生。

       趙若傑表示,18世紀之前,歐洲存在「動物審判」,即動物會因涉及殺人、傷害等犯罪而成為被告、接受審判。直到啟蒙運動後,才基本確立人類為法律權利義務的主體,在法律層面,動物沒有能力為自己的行為負責,因此也不存在犯罪,若不幸發生動物傷人事件,檢討對象應是人類,我們應該去探究人類什麼舉動會引發動物傷人行為。

        關於動物保護,楊湛湛表示,2015年發生的河馬「阿河」事件,推動了動物保護工作的進行。阿河是私人牧場的明星動物,但因牧場園區維修被迫暫時遷到苗栗安置,卻在運回的途中因保護不慎,跳車後摔斷了腿,趴在馬路上流淚,最後不幸離逝。

此次事件使社會大眾對動物保護議題的關注度增加,加上動保團體及各界努力推動修法,現行法規的妥善度已有長足的進步。例如,《動物保護法》第6條之1第1項指出,任何人不得以動物進行展演。展演的定義指在公共場所或公眾的出入之場,所有動物供展示、表演或與人互動。修法後,大部分展示動物的行為都已受到動物保護法的管制。

        李朝全指出,相較於RSPCA英國皇家防止虐待動物協會,台灣的動物保護協會才發展20餘年。台灣沒有動保法前,海內外動保人士將台灣動物處境告知全世界的動保組織,使其形象嚴重受損,才使台灣動物保護開始與國際接軌,逐漸促進台灣對動物保護的意識。然而英國在動物保護方面,並沒有像台灣一樣區分野生動物還是一般動物,讓所有的動物不分種類都能夠受到保障。

台灣雖然有動物保護法、野生動物保育法等,但在執法上卻面臨資源不足、執法人員缺乏專業訓練等問題。李朝全提及,若動物園工作人員缺乏與動物相關的教育,恐會引發傷人事件。例如,動物無法適應生活環境,就可能產生憂鬱或其他症狀。這時飼養人員應懂得如何幫助它們舒壓。

        動物與管理員的關係很重要,台北市立動物園區長高俊提及,管理員應與動物建立信任關係,如加長動物的訓練時間與相處時間,降低牠們的戒心,減少與人類相處的風險。萬宸禎表示,若發生動物傷人事件,動物定是犧牲者,因為人類為了擔起法律上的責任,往往會選擇射傷動物。為了保護動物和遊客的安全以及避免意外的發生,圈養動物園區的防護措施必須做好。例如,增加告示牌提醒遊客不得離圍欄太近。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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